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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庆元县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庆元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县的基础性产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逐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形成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大力扶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逐步提高县外市场占有率;鼓励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力争庆元县拥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2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5家以上,实现培育1-2家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建筑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建筑业重点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及相关要求每年评选一批注册地在庆元县的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

  2.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市场。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且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回本县缴纳3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庆元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3.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施工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奖励12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合并、重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创标夺杯。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丽水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和“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鼓励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由本地企业承建。积极鼓励本县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考虑在本县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

  (二)加大企业办公、仓储用地支持力度

  本地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2年缴纳税收达到1500万元以上,县政府在工业园区内帮助企业解决不少于5亩的办公、仓储用地;本地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2年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县政府在工业园区内帮助企业解决不少于3亩的办公、仓储用地,其土地出让价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已享受本县总部经济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的支持)。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要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工程款结算速度督促机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要及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2.要加大对建筑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对竞争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提高信贷授信额度、优惠贷款利率。探索推行银行以项目负责人资产和项目合同等为抵押的项目贷款品种,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

  (四)鼓励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引导建筑企业建立适应转型发展的人才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专业人才,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奖励措施按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奖励政策

  1.本地建筑业企业缴纳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3000万,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以上,按缴纳税收5%奖励(建筑业企业缴纳税收首次达到金额应扣除企业在县外承揽业务年底回本县缴纳税收部分,且已享受本县总部经济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2.对在县外承揽工程业务,能独立明细核算成本收益的企业,企业年底回本县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500万元以上,可享受《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庆总经发办〔2018〕1号文件)的鼓励政策;对在县外承揽工程业务,能独立明细核算成本收益的企业,企业年底回本县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贡献部分30%奖励。

  四、保障机制

  (一)加大建筑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对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二)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和补助所需资金,住建、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庆元县行政区域、在庆元县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二)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欠薪行为被处罚、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存在偷漏缴纳税款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同一企业在当年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别的扶持政策;当年重复获奖的或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四)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应做好日常施工项目财务台帐。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予以骗取奖金和优惠政策的,县政府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三年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下一条: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庆元县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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