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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22    来源:庆元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发展主线,实现“三个百亿跨越、三项全国领先、三大显著提高,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五年奋斗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条件

  (一)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

  (二)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庆元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

  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办(或迁入)庆元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其对地方的贡献率予以奖励。同时按照企业高管对地方的贡献率予以一定的奖励。

  2.经认定的本地成长总部企业,按企业对地方的贡献率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对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设立总部的企业适当给予一定补助。

  2.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3.优先安排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可优先安排总部用地。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一)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金融办、县经商局、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成立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合办(招商局)。

  (二)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协调解决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总部企业便捷优质服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为其全程提供企业名称预核准、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代办服务。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四、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受理申报

  各招商责任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行业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二)部门初步审查

  各单位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部门意见与申报材料送国税机关审核。

  (三)财税联合会审

  县国税局收到各单位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会同县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会审,并于10个工作日提出会审意见。

  (四)领导小组认定

  领导小组收到会审意见后,会同成员单位对会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享受本意见外其他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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