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县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义
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是绿色发展的新增长点,转型升级的好抓手,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战略和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服务业发展目标及重点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工业化、城市化带动服务业发展,服务业发展提升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为重点,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尽快形成以商贸物流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五大传统优势行业发展为龙头,信息、科教文卫、中介、社区以及公共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新格局。
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充分利用铁路站场、高速公路节点优势,优化服务业规划布局,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大力培育物流服务企业,全面构筑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重点培育生态养生度假旅游业。充分发挥“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的生态优势,以低碳旅游经济为导向,以“生态、养生、休闲”为主题,以生态文化、廊桥文化、香菇文化、民俗文化为特色,着力将庆元建设成为华东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度假胜地。
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推进高等级公路和铁路建设,加快完善交通运输服务网络,积极谋划建设快速便捷的客、货运输系统,培育壮大城市出租车、城乡公交行业,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全面改善内外交通条件,夯实服务业发展支撑体系。
鼓励发展金融保险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保险机构,加强金融保险产品、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开辟新的保险领域和保险产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保险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要素保障。
稳步发展房地产业。以建设生态山水宜居城市为目标,调整优化住房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加快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建设进度,抓好精品房地产工程开发,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生物技术及环保产业。随着我县“生态立县”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推进电能替代、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实施餐饮业高效电磁厨房改造,以清洁、高效的电能替代燃油、燃气,提升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
三、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的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都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各类服务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的,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提供用地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用地,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指标分配比例;对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房地产业除外)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三)加强财政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滚动使用),主要用于县服务业规上单位、服务业三大载体建设、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标准化和节能减排、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项目、生鲜农产品改造提升、社区服务业、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扶持,以及服务业规划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包装及考核奖励工作等方面。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投入,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
(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对服务业项目安排贷款并逐步加大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帐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通过与上级政府服务业补贴资金配套等形式,探索建立各类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五)落实税费优惠,用好用足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水、电、气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六)建立激励机制。
1.培育发展服务业规上单位。
达到规模标准的服务业单位,当年增幅达到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加快服务业三大载体建设。
(1)加快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且完成县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同一个项目按就高原则奖励,列入省级并获得奖励后再列入国家级的,按上述标准差额奖励。
(2)积极推进各种类型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创建与申报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服务业集聚区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
(3)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被认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3.加快发展服务业重点企业。
(1)提升发展商贸流通业。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指年批发额超过1000万元,年零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税收(指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首次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3万元、6万元奖励。
(2)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得县级年度“十佳网商”和“十佳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荣誉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
4.扶持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和节能减排。
(1)对服务业的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补政策统一按《庆元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庆政发〔2014〕8号)执行,在此不重复享受。
(2)积极开展庆元地方特色菜的开发工作,对在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庆元食用菌特色菜(小吃)”奖项的,依据获奖证书,每个菜式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引导全县服务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鼓励经营性餐饮企业进行厨房节能减排设备改造试点,根据企业申报、县相关部门审核情况,每年安排不超过10家示范企业。对原使用液化天然气、柴油为燃料的锅灶改为使用高效电磁炉灶的餐饮企业,一次性补助标准为:购置一厨二锅灶的给予补助1.3万元,购置一厨四锅灶的给予补助2.6万元,每家餐饮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4万元。业主需提供设备购买的合法票据及银行付款凭证。(餐饮企业厨房节能减排改造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对2015年以前进行该项改造的也参照本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5.扶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对获得省、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农家乐特色点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获得星级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一星级2000元、二星级3000元、三星级5000元、四星级8000元、五星级10000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的特色村、特色点和星级经营户,按最高级别标准补助;对逐级晋升的,按照相应级别的差额标准予以补助。
6.鼓励生鲜农产品改造提升。
(1)对达到生鲜食品放心柜标准要求并通过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大力推进生猪、菜牛、羊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场确保肉品质量达标且年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的,奖励1.5万元。
7.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
(1)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补助。对符合规定要求新建(改扩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改扩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投资额达30-4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额达40-50万元(含40万元)的,给予8万元补助;投资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建(改扩建)社区居民活动中心的,给予3万元补助。
(2)志愿互助服务项目补助。对符合规定要求新建(改扩建)且有开展服务的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给予5万元补助;对社区开展为老服务类、助残服务类、青少年服务类、救助帮困类、治安巡逻类等志愿服务项目的,根据项目活动的金额、内容、规模、受益(参与)人数及社会效果,给予1-3万元补助,具体金额由民政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3)专业服务项目补助。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为老、养老、助残、青少年助学帮教、救助帮困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社区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施的金额、内容、规模、受益(参与)人数及社会效果,给予1-3万元补助,具体金额由民政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4)文体类服务项目补助。对社区为居民举办的社区一台戏、社区邻里节、社区运动会等文体类的服务项目;根据活动内容和成本、举办规模、参与人数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社区组织居民文体类队伍参加省、市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根据活动内容和成本、举办规模、参与人数等情况,给予1-3万元补助,具体金额由民政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5)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为提高社工服务居民的能力,根据社区发展需要,由县社区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专家授课培训活动,给予培训补助3万元,对参加的其他学习培训活动,根据活动内容和成本、举办规模、参与人数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按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数,给予3000元/人的标准补助。
8.鼓励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1)对职业高中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紧缺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数,给予100元/人的标准补助。若已享受庆元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等同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2)对开展服务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助,每年补助企业不超过2家。
四、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服务业摆到与发展农业、制造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政策的细化落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研。
(二)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方法统一、分步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县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服务业的统计体系和考核制度,负责提供服务业法人单位样本名单,负责全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数据质量检查和各有关部门报表上报率的考核;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分析、数据、信息等工作,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样本名单进行核实、调整,认真组织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建立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度,细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已有的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规范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的积极作用。县经贸局行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五、其他
1.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按税务和统计部门规定账证健全,依法统计,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
2.当年营业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税收以国、地税审核数为准(不含税务稽查、审计查补的税款);投资额以按取得合法凭证并经统计审核数据为准。县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兑现。
3.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补助或奖励条件的(包括国家、省、丽水市已享受的),不予重复计算,按就高原则兑现。
4.本意见第三条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和政策性垄断行业;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15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