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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汽车产业园项目招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7    来源: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智慧汽车产业园项目招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智慧汽车产业园项目招商方案

  一、项目选址

  屏都综合新区二期025-02-33-2地块,总用地约112.37亩(以最终挂牌面积为准)。

  二、土地价格

  按屏都综合新区用地该地块评估价格作为挂牌起始价。

  三、项目建设内容

  汽车销售(含二手车交易)、汽车检测、汽车维修、电子商务、仓储物流等功能建筑及配套商品房建筑。

  四、设计要求

  (一)原则上以招商方的设计方案(概念性方案)为准,允许投资方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优化,最终设计方案需经招商方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商服(市场)部分:该部分占地面积≥49913.71平方米(74.87亩)。规划指标:1、容积率≤1.8;2、绿地率≥10%;3、建筑密度≤50%;

  (三)商住部分:该部分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37.50亩);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含商住建筑面积)的40%以内。规划指标:1、容积率≤2.5;2、绿地率≥30%;3、建筑密度≤30%。

  五、投资方可享受的项目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该项目总投资达7.7715亿元(根据第三方对项目的评估结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招商方对该项目投资方予以项目专项财政奖励4100万元,并按照商服(市场)部分的工程开工奖励70%、商服(市场)部分的工程主体结顶奖励20%、整体工程(含商住、商服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奖励10%三个时间节点予以奖励。

  (二)允许商住部分和商服(市场)部分采用预售方式进行销售。其中商服(市场)部分可分割出售比例控制在50%以内,且须主体建设至地面以上二层顶板浇筑完成及投资额达25%成后方可开始预售,分割单位视功能需求而定,可参照设计方案,面积无具体限制;商住部分按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且须在商服(市场)部分达到预售条件后方可预售。

  (三)商服(市场)部分工程须先于商住部分工程开工建设,项目分若干个功能组团,其中自持部分可按幢为单元分开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对本项目商服(市场)部分工程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招商方予以同等额度奖励;投资方在商服(市场)部分分割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招商方予以同等额度全额奖励投资方(本项政策不包括商住部分开发、出让、转让、出租所产生的财政贡献部分)。

  (五)招商方原则上不再推出同类业态产业(包括汽车销售、汽配销售、汽车维修、汽车检测站等本项目中已经涵盖经营的产业)招商项目,同时政府也不再投资该类项目(包括汽运公司汽车检测项目,但投资方对公共交通等车辆检测时须半价收费),政府鼓励汽车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向汽车产业园集聚办公并配合投资方引导相关产业入园。

  (六)准许入驻商户(含租赁)及配套住宅的业主子女就近入学就读。

  (七)项目建成投用后5年内,入驻企业对地方产生的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入驻企业。在5年内其中未能分割出让部分如按规定纳税确实有困难的,投资方按相关政策程序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减免。

  (八)支持投资方向上级争取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的相关专项资金由其自行申报并归投资方。

  六、对投资方的其他要求及双方约定事项

  (一)项目注册资金及相关时间要求

  1.投资方应在该项目地块摘牌前在庆元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地块报价摘牌并实施该项目,项目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方须在土地摘牌后180天内开工建设,且商服(市场)工程须先于商住工程动工和竣工;项目建设工期根据投资方与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3.投资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庆元项目公司注册,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前开工建设,招商方可终止该项目相关协议。

  (二)招商项目地块按现状供地,若投资方需对项目地块进行二次平整,产生的费用由投资方自行承担,招商方帮助协调落实相应土方堆放场地。

  (三)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用实际已完成支出部分,由土地受让方承担。

  (四)出售(出租)约定

  1.商服部分入驻企业(或商户)须符合该项目功能定位并符合招商方要求并报招商方备案。

  2.投资方对商服部分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商服面积的50%,自持部分在项目正式竣工运营满5年后,可视情况按项目功能定位并经招商方同意后分割销售,但最终自持比例不低于商服总建筑面积的25%,

  (五)建设管理

  1.投资方自行选择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项目红线外道路、水电等配套设施由招商方负责投资建设,从招商方公用配套设施接入投资方项目用地的强弱电电缆、供排水管网等由投资方负责投资建设,红线范围内道路、强弱电电缆、供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由投资方负责投资建设。

  3.招商方交付的土地应具备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招商方负责接到投资方红线边界。

  4.在投资方项目竣工验收前招商方保证周边道路建成开通,自来水、排水、污水、强电弱电通到项目土地红线外侧公共接口。

  5.开工前投资方需将项目所有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报招商方审核,相关施工手续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

  6.投资方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并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具备法定的资质。所有建筑工程须经有测绘资质单位到现场放线定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接受建设部门现场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现场建设规划管理。

  (六)其它

  1.项目竣工后投资方要落实物业公司负责产业园物业管理。

  2.该项目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

  3.投资方将其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招商方同意。

  4.本招商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上一条: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庆元县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五年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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